信托作为一种财产转让和管理的制度设计,起源于融资技术最发达的衡平法国家,后来被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所继承。根据我国《信托法》的权威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受托人(一般为信托机构)的信托,将受托人的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处分财产权利的行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简言之,信托实际上是“受他人委托代为理财”。从制度功能的角度看,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计划性、结构性融资特征的制度安排,能够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它可以有效地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投资联系起来,形成各方“双赢”的局面。因此,它在美国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上市公司利用信托工具实现再融资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发展空间。本文从实例的角度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托融资,并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了信托融资的原则和优势,以期推广和应用这一创新的融资方式 2002年12月11日,**仁孚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股票代码:600079)公告,拟批准控股子公司**当代学生公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湖当代)与**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信托),为南湖当代所有当代学生公寓物业及其他相关权利设立信托,向社会募集资金1亿元。投资者享有的年投资回报率不超过4.5%,期限不超过三年**科技为投资者在信托计划到期时赎回本金提供信用担保和实物担保。这是我国上市公司首次运用信托计划创新再融资方式,引起业界高度关注。在**科技与**兰信共同设计的信托融资计划中,实际上有两个信托交易合同,即南湖当代与**兰信之间的实物资产信托合同,以及投资者与**兰信之间的基金集合信托合同,它们共同构成了类似于资产证券化的信托融资机制 一般来说,信托关系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构成。现代商业信托多为自利信托,即委托人与受益人重叠,信托融资关系往往包括两种信托合同关系,以同一受托人为结合点,而双方的委托人是对方信托资产处分关系的相对人。因此,在信托融资机制运行的基本关系中,主要涉及委托人(资产及相关权利的原所有人)、受托人(信托机构)和投资者(募集资金的原所有人)的权利义务。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将能够产生现金流的信托财产以“真实出售”的形式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特殊目的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用募集的资金向委托人购买信托财产,到期时用未来可预期的现金流支付投资者的本息。由此可见,信托融资机制运行的关键是通过结构性融资设计,对初始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解和重组,形成信用评级较高的流动性融资工具(信托产品),并重新配置到市场上,使所有参与者都能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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