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跨境融资试点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目前,对中国人民银行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企业办理业务的具体情况尚无明确规定,具体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因此,现阶段试点企业应在签订跨境融资合同后,但不迟于退出前三个工作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通知的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试点企业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为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当将试点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款信息管理系统。跨境融资业务的所有资料应留存备查,保留期为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融资合同备案、试点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跨境融资业务结束后5年,可按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人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并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系统报送相关结算信息,为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试点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及股权相关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及自有净资产等)。融资合同涉及的经审计净资产、境外债权人、贷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对于涉及跨境融资的资金交易,试点企业可使用一般本外币账户或自由贸易账户。试点企业需要整合外汇资金的,可以结汇。试点企业在试点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和自贸区产业宏观调控的方向,将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整参数,以及最新经审计的核心资本(即一级资本)数据,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详细计算流程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试点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时,应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在上限以内时办理。如果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试点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试点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资金的收付。 试点金融机构应提交核心资本金金额跨境融资合同签订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跨境融资合同信息,提取后按要求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以及付息还本后的本外币跨境支出情况。融资合同涉及的经审计的核心资本、境外债权人、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发生变化的,试点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试点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境内机构发生本外币跨境融资及余额变化的统计情况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所有跨境融资业务资料应在跨境融资业务结束后保存5年备查。试点金融机构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试点金融机构的外汇资金可用于结汇 如果您碰巧遇到这个问题,请联系我们法律咨询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是专业的律师团,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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