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如何规范户籍迁移 户籍迁移需要婚姻等正当理由。需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个人申请书等材料 手续如下: <1 <2 <3 根据《户籍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其户籍辖区的,户主或者户主应当在迁出前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迁移证明,注销户籍。 公民从农村迁入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明,学校出具的准考证,或者城市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的证明,迁入边疆地区的公民,必须经县公安机关批准,(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办理户籍转移的规定》的通知,需要紧急处理。各地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谋划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几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动员这些人。农村公社队伍要欢迎他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合理安排口粮和劳动力,城镇人口增长必须与农业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控制城镇人口是党在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对毛泽东“备战、备荒、为人民服务”伟大战略方针的贯彻。解决户籍迁移问题,首先要落实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增长的政策,同时要确保人口迁移符合国家规定。地区间的移民应该从全国开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对户籍迁移的处理作了如下重新规定: -办理户籍迁移的原则。要控制好从城镇向城市、从小城市向大城市、从一般农村向郊区、郊区农村、国有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转移。从城市、城镇迁入农村、从城市迁入城镇、从大城市迁入小城市、从同一城市、城镇迁入农村的,有正当理由的,准予定居。在农村人口通婚的情况下,允许男子在有妇无子的妇女家定居(一)农村人口(包括下乡的知识青年)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参加农村集体生产劳动,不迁入城镇,他们的孩子也应该在农村安家落户。对因病致残确不能自理,在农村无亲属依靠的,可以允许进城落户。(2)进城务工人员的父母不得进城。如果没有亲人可以依靠,生活难以自理,那些必须到城市或城镇避难的孩子可以安顿下来。城镇职工在农村寄养的不满15周岁的儿童,农村没有亲属照顾的不满15周岁的儿童,可以在城镇定居 (三)按照国家规定转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与劳动者同住、吃商品粮的人),按照国家规定招收和分配的职工和学生,允许落户。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轮岗工和工农,不得将户口迁往城镇。有农村户口的县级以下集体所有制职工,不得转移到吃商品粮的人员。公社、大队的产业工人不得转为吃商品粮的人 (四)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退休需要回城镇的职工,允许其落户 (五)经批准退学、休学并返回本单位的职工(六)因病致残或者家庭有特殊困难,符合国家规定,需要回本市、镇的知识青年,到山区、农村定居,经市、县知识青年下山下乡办公室审查批准,准予定居。(七)转移到青藏高原工作的职工,其家庭成员需要回迁到城市的,准予定居,城镇、农村因不能适应气候、生活不能自理,将未成年子女寄养给亲属的。从事地质勘探和其他野外作业的女职工,流动性较大,不能赡养子女的,可以安置,要求回城,(八)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通过市、县安置办公室安置到市、镇的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准予定居。 (9)军队干部家属的户口迁移,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总政治部 (10)要劝阻和动员自由流动人口回国。对从人口稠密地区迁往边远、人口稀少地区到农村定居、在生产队工作的人员,应当允许其定居。在安顿下来之前,我们应该联系外流地,了解相关情况。落户后,通知流出地销户 (11)在本市、本镇刑满释放、劳教释放、清理完毕,家属符合释放、清理条件的,经有关劳动改造单位事先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后,凭省级或者地方公安机关劳动改造部门出具的证明,准予落户。对居住在北京、上海、天津的人员,在安置时要严格控制 (1)要求从农村向城镇、从农业人口向非农人口、从城镇向城市、从小城市向大城市迁移的人员,而从一般农村到国营农场和蔬菜生产队必须向当地派出所(或公社)提出申请,并报当地市(或公社)县公安局批准。市县公安局要与粮食、劳动、人事、民政、青教办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控制城镇人口。对一些困难户,在审批前要主动征求粮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条例》规定的申报制度;干部职工的调动,以组织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调动证明为依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出示教育部门颁发的入学证书;退伍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应当持有《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其他人员擅自离校的职工、离校的学生、擅自离开农村的,凭公安机关许可证申报户籍,不得在迁出地办理户籍手续,不得在迁入地入户 (三)转业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的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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