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是什么 |
释义 |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是什么?融资租赁合同是正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长,标的物金额高,各国法律都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向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支付价款的前提下取得权利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相互承担支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是承租人承担的义务。反之亦然。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一定的利息,对方在取得利息时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法律法规对出租人资格取得的特殊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融资租赁立法,规定从事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不是自然人。同时,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格,否则不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性质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自不同承租人在每个租赁期支付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费用不能由一个承租人全部付清。因此,租金在性质上没有完全付清。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本合同不同。这是一种完全清偿的租金。出租人在本次融资租赁交易中通过收取租金收回本金并获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融资租赁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决定的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com编辑介绍的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特殊性的法律知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长,标的物金额高,各国法律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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