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规定 |
释义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于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内的岗位书面通知女职工。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列于本条例附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减少工资、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为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减产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产假42天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为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为哺乳期的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每日工作时间内的工人;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每天增加哺乳时间1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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