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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合并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法律规定
释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吸收其他公司的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企业合并协议应当适用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合并协议不得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补办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合并协议有效。第三十一条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债务由合并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企业合并时,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债权人。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投资者)隐匿或者遗漏的债务向合并方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在公告期间申报债权的,合并方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投资者)追偿债务。债权人在公告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新设企业合并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分别起诉被合并企业的原资产管理人(投资者),第三十四条吸收合并或者新设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被合并的企业法人承担,被合并企业应当办理工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并后的具体情况,通知债权人增加责任主体,责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企业以收购方式受控制的,被控制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资本外逃、逃债等原因导致被控股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的,由控股企业承担被控股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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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2: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