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公司合并所得税可选择特殊税收待遇 |
释义 |
子公司合并所得税可选择特殊税收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最终受同一方或者同一方控制,且该控制不是暂时性的。可见,本集团全资控制的a公司吸收了本集团全资控制的B公司,合并后仍由本集团公司控制。企业咨询的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税收问题 《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最终由同一方或者同一方控制,控制不是暂时的。能够在合并前后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实施最终控制的同一方,是指根据合同或者协议对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财务、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性控制权的投资者。合并前,参与合并的各方均应由最终控制人控制12个月以上,合并后形成的主体控制时间也应由最终控制人连续控制12个月,企业集团的两个子公司合并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不需要支付对价,可以适用特殊税收待遇。因此,合并后,a公司接受B公司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按被合并企业的原计税基础确定,不作为清算处理,不需要计算清算所得。合并前B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A公司继承,符合条件的合并不需缴纳流转税,集团内子公司合并涉及机器设备、土地等独立法人之间的所有权转让。,而流转税可能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同一集团内的子公司合并,因为同一控制方,合并前后股东为同一主体,无需支付对价。但是,这两家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土地或设备只是转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自产、自产、自产资产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转让,将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为应税行为。因此,如果两家公司之间没有支付对价,则应视为免费赠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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