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合并的会计处理 |
释义 |
合并吸收的税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就所得税纳税人认定的下列问题:,明确了企业重组中的资产评估、税收优惠、亏损补偿等问题。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而存续(该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变更法人实体的行为。合并和收购一般不需要清算程序。企业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被合并企业或者新设企业依法合并后继承,有关税务事项,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的待遇;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者被合并的企业的未缴税款,由存续企业继承。 2.企业以新设合并的形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求的,新办企业为纳税人。企业合并前的未清税款,由新企业继承;(2)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资产评估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后的资产,不得为实现合并而按照企业评估的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计价和折旧。按合并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资产净值计提折旧。在被合并或者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损益核算中,按照评估价格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算折旧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在并购前,应享受定期减免税,并购后的企业在期限届满后不再享受优惠待遇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