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并和清算是必要的程序吗 |
释义 |
清算是公司合并的必要程序吗公司因合并解散的,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清算? 第181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五)公司因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解散,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的,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因公司解散并入本市的,不必成立清算组。到那时,那里的公司可以直接接管。只是说这个过程大约需要一年。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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