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是否有国家安全审查 |
释义 |
是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集中审查外,国家安全审查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求的,新办企业为纳税人。企业合并前的未清税款,由新企业继承;二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资产评估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后的资产,不能按照企业为实现企业合并而评估的资产价值计价和计提折旧,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前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资产净值计提折旧。在被合并企业会计损益核算中,按照评估价格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并相应计提折旧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超出部分不税前扣除,无论企业以何种方式合并,都不是新企业,不享受新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合并后的企业期满后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3.合并前,合营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合营期满不享受优惠待遇,剩余期限相同的,合并后的合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以继续享受优惠,直至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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