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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是否有国家安全审查
释义

是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集中审查外,国家安全审查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国家安全审查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公司合并后税收问题的处理办法;被吸收企业不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事项,由存续企业继承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求的,新办企业为纳税人。企业合并前的未清税款,由新企业继承;二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资产评估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后的资产,不能按照企业为实现企业合并而评估的资产价值计价和计提折旧,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前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资产净值计提折旧。在被合并企业会计损益核算中,按照评估价格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并相应计提折旧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超出部分不税前扣除,无论企业以何种方式合并,都不是新企业,不享受新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合并后的企业期满后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3.合并前,合营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合营期满不享受优惠待遇,剩余期限相同的,合并后的合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以继续享受优惠,直至期满
    所有企业在合并前享受的减税、免税期限尚未届满,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直至期满。企业合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条件的,按规定纳税。(4)弥补亏损的处理:(1)企业以吸收合并方式重组。被吸收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当分别弥补损失。合并前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以后年度的营业收入弥补,但被吸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收入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企业的收入弥补亏损。企业以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的形式合并,被吸收企业按照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义务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由被合并企业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期剩余期限内逐年弥补。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集中审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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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6: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