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股权转让方式 |
释义 |
股权的本质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它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基础所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和其他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现有股东,即:,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第二,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即公司以外的股份转让。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有所不同:(1)内部股权转让:出资股东之间依法转让出资额,是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股东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依据。(2)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是公司对外转让。除依照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有关文件外,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至于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公司法》比较明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对外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以下特殊内容: 首先,这是基于数的原则。我国的公司制度更注重有限公司的人的因素,因此用人的数量来代替股东的出资比例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应当采取股东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记名股票转让,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派发股利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变更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公司有义务将股权转让结果记入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公司董事有及时处理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有配合和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对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判断。转让人履行通知义务后,除另有约定外,转让人的主要义务即告履行。至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态度和行为,往往不受转让方的控制。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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