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股权转让程序有何规定 |
释义 |
1、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作了如下修改:,“出资”修改为“股权”。股东可以随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前提是“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2)未答复或答复后未实际购买的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转让的;(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同时要求购买,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收购 新《公司法》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对股权转让有不同规定。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在股权转让中,法院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并在优先购买权期限内履行,转让人交付股权的义务也是一个难题,往往受制于公司不合作的消极行为,甚至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股权转让仍将失败,因此,法院应认定公司有义务协助执行法院的有效裁定,并责成公司协助完成股东变更登记等所有相关事项。懒于协助甚至设置障碍的,可以按照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罚,这样就不必再对公司提起诉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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