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动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企业投资者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转让给其关联企业或者其他受让人: 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提交下列文件:审批机关: (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2)原合同,企业章程及其修改协议(三)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四)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名单(六)(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名称、住所、姓名或者名称,转让方和受让方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国籍(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三)股权转让的期限和交付方式(四)受让方在企业合同、章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合同的 (6)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7)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8)订立协议的时间和地点 ,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必须经合营另一方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权益变动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企业投资者权益变动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予以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二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和《关于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的协议》自企业变更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外商投资企业。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经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相关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包括其委派给公司的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另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一方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不得优于另一方 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无需董事会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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