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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有何规定
释义

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股权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应提交新股东的主要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当: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公告的一种方式,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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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