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大会决议能否替代股权转让协议 |
释义 |
1、 按照上述分类,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争议主要包括三类: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成立、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无效、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成立、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成立、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无效、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成立、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成立、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成立、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成立、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成立、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成立、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成立、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成立、股东大会决议,而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可以撤销,从形式上看,是不可替代的。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时,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实质上是两种不同的文件形式,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包括股权转让的比例和价格,且股东大会决议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取代股权转让协议,本文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理论,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定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先例。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协议是否成立(即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成立),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成立决议和未成立决议两大类;(2)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其是否生效分为有效决议和无效决议;(3)股东大会决议的生效分为可撤销决议和不可撤销决议根据其有效性是否存在缺陷的决议。也就是说,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实际上有四种情形:不成立、成立但无效、成立但可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并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时生效,对股权转让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第三人、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确定与相应出资额相一致的转让价格是参考方法之一。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少主要条款而无效。但是,如果双方协商补充条款或特殊协议,如赠与,该协议仍然有效 视为股权转让协议尚未确定。但是,造成拟受让股权人实际损失的,可以追究禁止反悔方的责任 上述知识是小编对“股东大会决议能否替代股权转让协议”问题的回答。股东大会能否取代股权转让协议备受争议。从形式上讲,它是不可替代的,但从实质上讲,它是可以替代的。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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