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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文件编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办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和监督的原则是: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扩大出口创汇,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保证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批准的合同、章程行使下列自主权:(一)有权制定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经营和管理制度,(二)有权确定人员编制、管理机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企业奖励津贴制度(3)有权在国内外招聘人才(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在省内招聘人员时,报考单位要给予支持。如有争议,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裁决。考生可以从原单位辞职,招聘单位可以连续计算其工龄(4)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第四条鼓励外国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总经理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推荐,也可以由中方推荐。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采用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时,企业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协商,守约方有权追索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第六条中方遴选董事会成员,推荐具有良好思想品德、熟悉利用外资法律法规、了解本行业务、能够经营管理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具有开拓精神,善于对外合作。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要认真审查。未经董事会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更换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批准证书时,应同时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名单,由经贸厅转省经贸委审批。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有关事项,由董事会讨论批准,总经理负责实施。董事长、董事不得干涉总经理的正常业务工作。发现问题,由董事会按照有关程序处理。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在企业担任实际职务的,不得在企业领取工资。但是,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列支。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信贷资金纳入年度信贷计划。各级经贸委要会同财政部门安排优先贷款,重点扶持引进先进技术的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合理资金,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有外汇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企业开办现金抵押业务,发放人民币资金。金融机构应适当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现金管理,根据企业实际业务需要确定合理的现金存量和现金提取量。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应当自平衡。确实难以平衡的,可以向外汇调节中心申请调整,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者持有外汇的单位相互调整外汇,调整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执行,并接受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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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4: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