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
释义 |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本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可以:,根据这一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补充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财政主管部门,报当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会计准则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分为会计期间(月、季、年)。企业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确定,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应当以实际经济业务为基础,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程序完备,期限短。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帐。当期发生的全部已实现的收入和费用,无论资金是在当期收到还是支付,均计入当期收入和费用;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在本期已经收到和支付,也不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收支计算应当相互协调。在同一会计期间取得的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入账。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除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财产的账面价值。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划出资本性支出和收入性支出的界限。支出收益超过一个(不含一个)会计年度的,视为资本性支出;如果支出的收益仅延伸至本会计年度,则应视为收入支出。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以前期间和以后期间应当相同,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一般应当在新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采用复式记账法。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也可以以某种外币(一般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报价的外币,下同)为记账本位币。基准货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财务状况表中说明。从事多种货币信贷业务或者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人民币和各种有关外币分别记帐。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语言应当为中文,或者中外文兼用。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各项经济业务,应当取得或者填写原始凭证。各种原始文件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全、数字准确。只有验证原始凭证正确后,才能填写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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