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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释义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编号: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支持工会开展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招收和培训职工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招收职工的人数、时间、条件和办法,其用工计划应当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禁止招募16岁以下的少年。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中国籍职工,应当从当地城镇失业人员或者在职职工中招聘。从农业人口中招收劳动者,须经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跨市(地)、县(市、区)招工的,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在同等用工条件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优先聘用原中国企业的职工;未经录用的,由原企业在合资前妥善安排。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在当地或者其他地方招聘。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需要,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聘用外籍劳动者从事高度专业化的工作。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中国职工接受原单位资助的培训,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原单位任职的,原单位可以向外商投资企业或者职工收取培训补偿金。培训结束后,员工将在原单位工作,培训补偿费每年降低20%。经外商投资企业培训并在培训期满后工作不满劳动合同规定年限的中国籍职工,要求辞职或者主动辞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培训费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本条所称培训报酬,是指原单位为培训职工实际支付的费用。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对新录用的职工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受训职工应当参加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或者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建立中方职工档案,做好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服务机构代为管理档案。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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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6:5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