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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释义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件编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修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确认外商投资企业资格,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撤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第三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第二章登记条件第四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私营企业,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外国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家(地区)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三)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名称和名称,符合条件的公司章程和合同;(四)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应当达到25%以上。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可兑换外币出资,并按验资之日的国家汇率折合为人民币等值。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和合同中关于投资者缴纳注册资本的规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缴足。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分期认缴的,其实缴资本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并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第三章设立登记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设立负责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事先登记。预先登记企业名称,应当提交设立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有效的资格证书。第九条预先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一年。预先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一)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机构登记申请书;(二)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三)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资信证明投资方名称(5)法定代表人登记表(6)人民政府批准证书及批准的企业章程、合同(7)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9)代理人或者委托人的法定授权委托书(十)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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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1:4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