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有何规定 |
释义 |
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兑换外币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也可以使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同类机器设备的正常国际市场价格。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作价出资的详细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归外国投资者所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估价应当符合国际通行的估价原则,估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估价贡献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应当提供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态、技术性能和实用价值、估价计算依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报送审批机关。外资企业的机器设备到达中国港口后,应当报中国商检机构检验,中国商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报告。固定投资机械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与外国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的固定投资机械设备清单不一致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审批机关有权对实施后的工业产权和作价投资的专有技术进行检查。如果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最初提供的材料不一致,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外国投资者缴纳出资的期限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和公司章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第一期出资额不低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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