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因工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
释义 |
职工非职业性工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应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负伤”的基本条件。2005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因焊接工作急需使用铁板原材料,袁某到剪板机室取铁板,在剪板机室工人不在的情况下,袁某启动剪板机对铁板进行切割。当他进入铁板时,被剪切机割伤了左手。袁某被诊断为左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断裂,住院25天。袁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劳动局验收后,向某机械厂发出了限期举证通知书,某机械厂提交书面材料证明袁某正常工作职责是焊接起重臂,他无权到下料车间下料。其工作时间、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操作设备造成的伤害不是其本职工作,不应属于工伤。劳动局调查后发现,袁先生虽然自己操作剪毛机,但目的是工作。他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与工作有关的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某机械厂经审理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劳动局在受理袁某的工伤鉴定申请后,向某机械厂发出了限期举证通知书。某机械厂未提交证据证明袁某因从事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务而受伤,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法律法规。因此,根据证据规则,应认定袁某的伤害与其工作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因工作需要,袁先生到剪板机房收料。由于工作人员不在场,他自己启动了剪切机,结果受伤。他的工作动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客观上,他也是因为为单位创造经济利益而受伤的。因此,应该承认袁先生是因工作原因意外受伤的。劳动局作出的袁先生在工作中受伤的决定有充分的证据,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厂方认为,袁某因违反操作规程操作设备造成的伤害可以作为违反劳动纪律处理,但不能作为不认定为工伤的理由,职工重伤有相应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相信您在阅读了以上介绍后,会对非因工负伤员工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此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com的律师,律师会给您一个专业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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