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残疾儿童的条件 |
释义 |
一、收养残疾儿童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残疾儿童的流程有哪些 1.申请 (1)收养人夫妇二人皆需到场办理手续,如一方无法到场,要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如果孩子≥10周岁,也要到场。这必须要得到双方的同意,因此需要当事人要亲自办理手续,便于登记部门核对和确定收养资格和收养意愿。 (2)将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交给登记部门: 1)户口本,身份证。 2)申请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如果是福利院的孤儿,还需要出示该福利院提供的准收养证明。 4)如果是弃婴,则需要准备有关机构提供的联系不上其生父母的证明。 5)若是身有残疾的孩子,要出示县级医院或者所在孤儿院提供的残疾证明。 注:有人事部门的单位提供的证明才有效,并且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3)提交材料后,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的初衷,并且保证不丢弃、不虐待并且抚养被收养人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2.审查 登记部门会对申请人经行完善的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1)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如果是夫妇,二者都需要审查。 (2)了解申请人的为什么要收养,观察其真实意思表达。 (3)查看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被收养者大于十岁,还要询问他的意愿。了解孩子的来源,认真审查看看是否为假弃婴。 (4)了解申请人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5)了解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3.登记 经过审查并且了解申请人、孩子以及送养人的情况,即可判断是否允许登记。如果符合《民法典》,则可以颁发领养证。如果不符合,则需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收养残疾儿童有哪些要求 1.无子嗣 这一点是要求申请领养者之前并没有生过孩子,不存在继子或继女,也没有收养过他人。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主要指的是收养人基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智商、健康状况、家境等方面都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可以完成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无特殊疾病 没有在医学上被认定不可收养子女的疾病。这里主要指的是一些精神类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三十周岁 这里指的是收养人必须达到三十周岁(包含三十周岁),如果是夫妇,那么二者都必须达到。 5.双方都同意 如有配偶,必须要征得配偶的同意。 6.足够的年龄差 如果是无妻子的男性领养女童,那么二者的岁数差要超过四十以上。 7.特殊情况不受限制 如果是收养自己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以及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那么就可以忽略“年龄差四十岁”“孩子不满14岁”“生父母家庭拮据”的条件。 8.特殊情况可多收养 如果是领养福利院的弃儿、孤儿、残疾儿童,那么可忽略“无子嗣”“只能收养一名”的条件。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收养残疾儿童的条件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收养残疾儿童的条件有: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若您还有法律疑问,建议您咨询法律网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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