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股份发行如何处理p>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发行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由上市公司董事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1)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拟由董事会引进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标的为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批准文件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二,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除法定要求锁定36个月和12个月外,在实践中,通常会有自愿延长锁定期和分阶段解锁的安排 第三,在股份锁定的方案设计中,锁定期的安排往往是在综合考虑各利益相关者需求和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的。根据《重组办法》,此类交易对手的法定锁定期只有12个月。但交易对手自愿延长全部或部分股份的锁定期限,采取分阶段解锁的方式。设计考虑的是,锁定后的股份可以同时覆盖业绩补偿期,保证对方及时变现,收取投资回报。从证监会审计的角度看,锁定期安排是否能够保证业绩承诺补偿的实现,规避交易风险和未来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是证监会审计关注的焦点。因此,在设计阶段性解锁锁定期时,应尽可能覆盖整个业绩承诺补偿期,使解锁股份覆盖可能存在的补偿风险,承诺延长锁定期和阶段性解锁的主体可以是全体股东,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东或控股股东。方案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交易对手所持股份是否足以覆盖业绩承诺的全部或大部分补偿风险,以避免股东特别是PE股东承担更多的股份锁定和补偿义务,他们也可以选择将部分现金与已发行股份进行匹配,上述Liba网站对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和如何处理股份发行的内容进行了梳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在重大资产重组问题上,如有疑问,律师事务所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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