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任期内通过编程调试完成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案件 |
释义 |
原告:郑*中,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办公室原副主任,被告:格特。德国柯斯,原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86年5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会议指出,为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指示总经理委员会立即启动计算机管理的准备工作,争取尽快引进和使用计算机,第三季度开始试行。此后,据介绍,原告郑×中于同年9月调任**公司计算机技术员,任该公司经理助理、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该公司计算机管理工作。同年10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决定在公司设立机房,聘请计算机专家(郑×中)。1992年7月14日,郑*中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合同,郑中正为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公司可根据需要和能力安排和调整郑×中的工作。郑*中在**公司工作后,应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郑*中于1987年至1989年基本完成了**公司“多币种财务管理系统”和“租赁合同管理系统”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的编写和调试。直到1992年,郑×中对上述两个软件进行了多次修改。在上述软件开发过程中,公司提供了必要的设备、资金和业务信息,为郑先生提供了学习、考察、交流和培训计算机业务的机会,并指派相关业务人员配合和参与开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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