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发起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以诚实、勤勉的行为规范实施公司的设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章程、认购和缴纳出资,召集其他发起人、认股人出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违反这些义务,滥用发起人的权利和权力,将导致发起人对公司和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还应当负责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务。出资瑕疵责任。发起人有及时、足额出资的义务,有责任对公司出资财产的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进行担保。发起人的出资存在瑕疵的,除应当承担及时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为公司增资的责任,补缴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银行贷款利息)。瑕疵出资的发起人怠工或者拒绝充实公司资本的,公司可以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怠于充实公司资本的,公司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向瑕疵出资发起人和其他发起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补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2)公司不成立的,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成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法律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责任作出这样的规定,这是一个立法漏洞。发起人是公司债务的担保人,发起人之间为准合伙关系。因此,各公司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成立时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设立时,有向认股人返还出资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的,发起人应当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设立失败时,认股人优先于发起人取回出资的股份。此时,认股人与被设立公司的债权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认股人缴纳的股款被发起人用于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完好地返还公司。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保荐人潜在的法律风险。本条主要适用于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形,不适用于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形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除返还认股人的出资和清偿债权人外,还有剩余资产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或者发起人内部的出资比例向发起人分配。公司成立时的侵权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适用于公司的成功设立。本条规定的责任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责任形式原则上为分担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损害公司利益,有过错的,应当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发起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发起人和无过错的发起人,无过错的发起人对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恶意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该责任的目的是保证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利益不受发起人或者实际组织者的损害。前条虽使用了“过失”的概念,但根据解释规则,该规定也应适用于发起人有恶意的情形。过失就是过失,恶意就是过失。公司设立过程中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公司设立后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不成立,受害人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请求赔偿。以上是对公司发起人责任和义务的相关介绍。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包括瑕疵出资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时公司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的侵权责任。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访问法律咨询网.com进行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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