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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如何体现作者权
释义

作者享有著作权,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种看似简单的逻辑蕴涵着署名权丰富的内在价值:(1)对作者而言,确立署名权,将其誉为作品之源,不仅是对作者创作行为和结果的尊重,同时也积极评价了作者的知识产品创作。署名权不仅表现了一种创造性的事实,而且赋予了作者特殊的荣誉。署名权是作者享有的一项自然权利。作品一经创作,即使没有相应的立法,著作权也随之产生。千百年前,人们会自然而然地在作品中署名,以示身份。这不是在理解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做出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非常自然的事实行为。因此,不朽诗人李白在他那个时代开始流行起来。到目前为止,他留下了许多著名的作品,这些作品得益于他的签名。否则,许多作品将成为未知的作品。正是因为李白的众多优秀作品,我们才对他赞不绝口
    总之,作品与作者的关系就是被创造与被创造的关系。随着一部作品的产生,会产生一系列的衍生产品,其中最重要的是版权及相关知识产品。作品本身不能控制著作权和相关知识产品,著作权的意义在于确定谁是著作权和相关知识产品的支配者
    没有相反的证据,签署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作者,也就是说,署名者不一定是作者,但法律假定署名者是作者,由此可见,署名权的公示功能在法律上被赋予了公示功能,署名权的公示功能也起到了满足公众知情权、促进管理机构管理的作用。(1)署名权的行使主体是著作权。署名权的行使主体当然是著作权人,但著作权人的范围大于作者,即非作者也可以行使署名权。作者认为,作者署名权作为著作权中的一项人身权,是一种不可转让的专有权,只能由作者享有。那么,至少著作权主体在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是矛盾的,因为有自然人的作品和法人的作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作者,也就是说,它们都可以成为行使签字权的主体。结论是,行使署名权的主体只能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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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1: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