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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可以起诉谁
释义

我国《公司法》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出资瑕疵和责任主要包括虚假出资、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目前,公司还对出资不足和虚假作出了相应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缴纳出资额,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缴纳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出资额,发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足额认购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一次性缴纳的,应当立即足额缴纳出资;分期付款的,应当立即支付定金。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依照发起人协议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补足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出资有瑕疵时的内部责任。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由出资不足的股东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其他股东应当与出资不足的股东承担连带出资责任;虚假出资的股东,不仅应当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但根据发起股东在公司成立时签署的《发起人协议》或《股东协议》的约定,向已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法律上对出资的影响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出资瑕疵。只有《公司法》第二十条含糊其辞地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很难界定什么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优先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作为公司债权人也很难举证。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作出下列决定:(一)公司成立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二)公司发起人,(三)股东对公司不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三类失职人员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公司债务。股东抽逃出资的,可以将(一)抽逃出资的股东;(二)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列为公司的共同被告,并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实践中,股东出资方式多种多样,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对公司法人股东的出资情况了解不多。在本案中,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将出资不足的股东与公司一起列为被告,可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当然,在社会生活中,案件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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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4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