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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公司不愿承担原企业债务如何处理
释义

如果新公司以债务将随着公司合并而消失为借口拒绝偿还债务,债权人将难以通过和平手段收回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两种方法。请律师陪同新公司,律师将向新公司说明履行债务的义务,并告知新公司如果不履行债务将承担的责任。公司更重视法律事务,所以律师可以让公司害怕。这是最终极最有效的方法。债权人必须享有债权,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向法院起诉,运用国家强制力保护合法利益的实现
    公司是否应当对股东(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的财产设立新的公司新设立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转让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但债权人不承认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的,**公司应当在其收到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p> 显然,本条中的原企业与**公司的关系属于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符合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公义的基本原则,这是一个重大错误
    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企业投资设立的新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与原企业(股东)是平等、独立的法律主体。原企业的债务自行承担。公司与原企业债权人无权利义务关系,不应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为**公司与原企业均具有法人资格,相互独立,原企业债权对企业提起的诉讼与**公司无关,**公司无资格参与本次诉讼。原企业债权人将**公司和原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法律不要求**公司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企业无力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的,法律不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在其收到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可能主要是担心企业通过“转移”资产和“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来逃避债务,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公司法》第四条规定:“作为投资者,公司股东享有所有者从资产中受益的权利,这一规定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告诉我们,原企业作为投资者,是新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享有新公司的股权。因此,以其部分财产组建新公司,不是财产的“转让”,而是一种投资行为。这种行为并没有导致企业财产价值的减少,而是改变了企业财产的价值形态,即原来的财产形态实际上变成了股份制财产形态,当原来的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的保护不是新公司如何对原企业(股东)承担责任,但是,原企业在新公司的股权性质如何落实,由于原企业在新公司的股份数额是根据企业的出资额确定的,原企业在**公司的股份能否改为“**公司在其所受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第一,两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法律的性质不同,导致法律的适用及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方法也不同。原企业股份执行的性质是原企业财产的执行,是执行程序中的问题,应当按照股份执行的有关标准执行;**公司的连带责任涉及债权人、原企业和**公司。诉讼程序中的准据法不同于前者,执行程序中的准据法和执行方式也不同于前者。实质上忽视了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同运行机制和相应功能,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第二,他们可以采用不同的执行方法。原企业股份的执行,视**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而定。**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扣押、强制原企业转让原企业投资**公司形成的股份(股),或者直接拍卖、变卖,或者直接赔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民法院冻结原企业在**公司的投资权或者股权后,可以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最后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人民法院也可以允许和监督原企业自行转让其投资权或者股权,并以转让所得清偿债权。但是**公司财产的执行并不复杂。它可以直接执行。第三,结果不同。企业股份的执行结果往往不同于企业对新公司投资额的执行结果:如果公司受益良好,股份的执行价值将高于企业的投资额;否则,将低于企业投资额。这与“**公司在收到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结果明显不同,更为合理。最后应当指出,企业与他人设立新公司时,企业债权债务的转移应当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将债权转让给新公司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新公司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对债权人无效。新公司以债务随合并而消灭为借口拒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必须享有自己的权利,因此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向法院起诉,运用国家强制力保护合法利益的实现。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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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7: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