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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商业秘密保护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
释义

商业秘密保护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保护对象不同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包括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技术资料不仅包括设计、方案、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等完整的技术方案,还包括研制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获得的有价值的技术资料、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等,而商业信息技术中的思想内容主要包括:商业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来源信息、产销策略、招投标底价等内容,版权法只保护作品和作品的表现形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智力创造,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2)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要件不同,商业秘密有三个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债权人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它应该具备以下条件:首先,作品应该是思想感情的表达。第二,作品应为原创或原创
    (3)保护期限不同
    

我国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一般来说,根据《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只要不泄露商业秘密,仍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知悉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商业秘密被披露,即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期限与商业秘密的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司法文件对此也作了类似规定。主要包括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不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著作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的生命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日期是最后一位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的服务作品,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出版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至作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但是,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本法保护。(四)不同的保护方式主要是商业秘密所有人自行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如签订保密协议、制定保密制度、开展保密培训、划定商业秘密的保密级别和明确标识、设立保密工区、配置专用计算机打印机存储和传输商业秘密等。著作权是依照著作权法的直接规定取得的。作品一旦完成,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条件,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无论作品是否发表
    尽管著作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我们不能忽视这两种保护方式之间的关系。作者或商业秘密所有人应首先仔细分析其所有作品或商业秘密的特点,然后决定采取何种保护方法。同时,可以采用不同的保护方法来弥补每种保护方法的不足,从而达到最佳的保护效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版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二者都是无形财产保护。有些信息不仅符合作品的条件,也符合商业秘密的条件。企业可以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选择更合适的保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这两种保护方式是相辅相成的。正因为如此,对于一些特殊的信息,我们可以对信息进行肢解,然后根据每个肢解部分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保护方法,这样两种保护方法就可以结合在一个信息中,优势和劣势互补,为了达到最佳的保护效果,以上是对小编相关内容的总结。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意见或其他不了解的事项,可以在网上致电律师进行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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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