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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是否应当随企业的转移而转移
释义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是否应当随企业的转移而转移。2006年7月,金某将企业转让给沈某,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叶某多次向某黄金制衣厂要求还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独资企业是附属于投资人的人格,而投资者将整个企业转让给他人,则应视为对原有企业的消灭,同时产生新的企业。受让人无权主张原债权,也没有偿还原债务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人资格相对独立,其债务承担也相对独立,即,它首先应该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服装厂的债务首先应由企业以其财产清偿。如果财产不足,原告有权要求现任投资人沈某以其其他个人财产偿还。如果沈某的利益受到损害,沈某可以按照转让协议向金某追偿,但原告不能直接向金某追偿本案所涉债务,原投资者
    第三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一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其债务首先应由企业承担,但不同的是,原投资者不能因企业转让而免除全部债务,并对当前投资者和企业的未偿债务负责。为了平衡债权人和企业受让人的利益,转让企业和当前投资者的责任应限于转让企业的财产范围,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由受让人承担。首先,这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民事主体的特征(第三民事主体理论)。从法律角度看,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独立经营主体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它具有明显的非法人团体(第三民事主体)属性,主要表现在人格、财产、利益、责任等方面的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债务时,首先应当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时,才能以其他个人财产承担责任。此时,企业和投资者应共同还清债务。其次,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立法承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对独立性的立法意图。可见,法律承认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企业主体的连续性。投资者名称和企业名称的变更,并不免除转让前企业的偿债责任,转让后,企业仍应在企业责任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根据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只需办理投资者名称变更登记手续,不再办理企业注入和再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注销的法定事由不再包括转让,原始投资者也应承担责任。这是第三民事主体责任相对性的体现。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应当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前提。第三,原投资者与企业受让人之间的连带责任类型为有限补充责任。首先,不能将其视为连带责任,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其次,不能将其视为不真实的连带关系。独资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债务体现出明显的顺序性特征,因此本案中的连带责任符合补充责任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在坚持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改变了要求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采取了补充原则。虽然当前投资者相对于企业处于第二位,但在独资企业转让后,原投资者相对于企业和当前投资者处于第二位。需要强调的是,当前投资者和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其责任范围应限于企业转让的财产范围。因为投资者和企业承担企业转让责任的依据,只是转让承担企业债务一般担保功能的财产,因此,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前让其超出转让企业的财产范围,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是不公平的。判决应当反映秩序问题。一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和流动投资者;二是原始投资者。首先,相对于独资企业,投资者处于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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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