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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公布,自七月一日起施行,2007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荣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部门、事业单位,第三条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适用本办法,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证券公司、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股东应当明确。所有权关系不明确,有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的,不得转让
    第五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战略调整方向,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在证券市场的交易价格确定
    第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和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相关机构,对国民经济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有重大影响的部门、事业单位,地方国有企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不再对上市公司享有控制权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条件成熟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逐步报送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有关事业单位、部门和事业单位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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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