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公布,自七月一日起施行,2007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荣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部门、事业单位,第三条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适用本办法,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证券公司、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股东应当明确。所有权关系不明确,有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的,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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