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委托工程的保护期 |
释义 |
委托作品是委托作品的简称,是指作者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具体要求创作,委托人支付给作者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与委托作品有关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主要有两类:一是委托人未经委托人许可使用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时,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受委托作品侵犯第三人著作权的侵权责任。对于第一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对作品的使用范围不一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作品。对于第二类纠纷,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审判实践也有较大差异。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对委托工程合同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看法,即委托工程合同是委托合同、承揽合同还是匿名合同。对此,笔者认为,委托创作合同应当是一种承诺合同。因为,从合同形式及其法律后果来看,委托他人创作合同符合合同的特点。《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客户在合同中交付的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智力的。反对将委托工程合同界定为承揽合同的理由之一是,委托人在承揽合同中交付的工作成果通常是有形的,不包括智力成果。这一观点没有理论依据,与审判实践不符。在德国,人们普遍认为,科学艺术创作可以成为合同约定的作品。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也认为智力劳动可以成为承包人的劳动,并得到了审判实践的支持。如1997年2月13日《国家版权局关于摄影工作室拍摄的照片是否具有著作权的批复》权办[1997]12号第二条规定:“客户与摄影工作室的关系在民法上应属于合同关系。合同产生的照片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委托创作p> 此外,将委托工程合同界定为合同合同也有现实依据。1999年11月11日,国家版权局对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关于《快乐大本营》一案作出批复,称委托作品为“民法委托、承包关系创作的作品”。因此,委托创作合同应当是委托人为委托人,代理人为承包人的承诺合同,希望通过以上内容,您能对委托作品保护期的有关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咨询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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