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大股东变更审查的通知 |
释义 |
发行部门:中国证监会发行编号: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部(1998)51号:为规范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份行为,支持有实力的企业依法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为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现就上市公司大股东变更审查工作中应改进和加强的几个事项通知本所:1。在按照《上市规则》第一号特别指引对30%以下股份的转让进行审查时,交易所应当要求受让人详细报告转让后受让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的经营管理情况,并要求受让人在实施计划过程中承担义务和责任。交易所应当对受让人的承诺进行记录,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2、 受让人为非国有企业或者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当重点审查股权转让行为、经营重组方案。受让方主营业务范围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不一致,转让后上市公司原主营业务范围将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我部报告情况。3、 检查受让人是否有长期持有转让股份的承诺(建设受让人持有股份的期限应在三年以上)。受让人转让后一年内转让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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