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图书出版商出版演绎作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1、 图书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著的著作权人许可,因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现有作品而出版作品的,支付报酬。本条是关于图书出版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的著作权人出版演绎作品时,第十条中的“编者”或者第三十四条中的“编者”,是指“根据特定的要求,选取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编成一本”(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至第十一条)的行为,这里的“编者”是编撰的意思,编辑对演绎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虽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款将编辑解释为编辑,但该法第五条至第六条对“出版”的解释中,再次使用了“编辑”一词,但其含义仅限于出版社工作人员对稿件的文字修改或处理。同一法律法规中同一词语的含义与法律规定中的概念不一致。原著作权法中的编辑是指产生原劳动的编辑行为,而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编辑更接近人们的日常观念。其外延不仅限于编辑,还包括出版人员的文字修改或加工行为,在本次著作权法修订中,将原文中的“版本”改为“编辑”,避免了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问题。同时,它也符合《尼日利亚公约》的条款,版权之所以成为一项极其复杂而微妙的民事权利,就在于它自身的衍生性。在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过程中,一项权利可以产生新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又是密切相关的。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应当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毫无疑问,原著改编、翻译、注释、校勘、编撰为演绎作品时,图书出版者不仅应当取得改编者、译者、注释者等演绎作者的许可,还应当支付出版演绎作品的报酬,必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都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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