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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图书出版商出版演绎作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释义

1、 图书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著的著作权人许可,因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现有作品而出版作品的,支付报酬。本条是关于图书出版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的著作权人出版演绎作品时,第十条中的“编者”或者第三十四条中的“编者”,是指“根据特定的要求,选取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编成一本”(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至第十一条)的行为,这里的“编者”是编撰的意思,编辑对演绎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虽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款将编辑解释为编辑,但该法第五条至第六条对“出版”的解释中,再次使用了“编辑”一词,但其含义仅限于出版社工作人员对稿件的文字修改或处理。同一法律法规中同一词语的含义与法律规定中的概念不一致。原著作权法中的编辑是指产生原劳动的编辑行为,而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编辑更接近人们的日常观念。其外延不仅限于编辑,还包括出版人员的文字修改或加工行为,在本次著作权法修订中,将原文中的“版本”改为“编辑”,避免了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问题。同时,它也符合《尼日利亚公约》的条款,版权之所以成为一项极其复杂而微妙的民事权利,就在于它自身的衍生性。在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过程中,一项权利可以产生新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又是密切相关的。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应当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毫无疑问,原著改编、翻译、注释、校勘、编撰为演绎作品时,图书出版者不仅应当取得改编者、译者、注释者等演绎作者的许可,还应当支付出版演绎作品的报酬,必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都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顾名思义,演绎作品是从原作品中衍生出来的新作品。虽然演绎作品中也包含了演绎的原创性劳动,但总的来说,它并没有改变原创性作品基本思想的表达方式。是否为改编作品,即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使用方式,创作出具有原创性的新作品;或者将作品从一种语言形式翻译成另一种语言形式;或者对作品进行注释,即对文本作品中的词句进行解释,或者对现有的文本作品或内容分散、层次不清的材料进行有序、系统的处理。这种演绎的基础是要演绎的原著。演绎者在改编、翻译、整理、编纂原作前,必须经原作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法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因此,图书出版者仅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出版演绎作品即构成对原著作权人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演绎作家在未改变原著基本思想的情况下,经原作者许可重新创作的演绎作品,当然有原作者的精神劳动,但演绎作品本身就是演绎作家重新创作的体现。因此,如果图书出版者认为自己获得了原著著作权人的授权,译者和其他演绎作者经其许可直接出版改编或翻译的演绎作品的,可以不经改编者、出版者和出版者的许可而进行,这种行为将构成对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使用他人改编、编译、翻译等演绎作品时,著作权中的产权转移尤为复杂。由于原著作权人和演绎人都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图书出版者在出版演绎作品时,应当与原著作权人和修改、翻译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签订合同,除著作权另有规定或者著作权人另有约定外,以上是我国出版、演绎作者作品的义务,这就要求出版社出版作者作品必须向作者支付一定的报酬,这也是保护作者知识产权、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手段。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可以继续就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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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2: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