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程序 |
释义 |
截至目前,我国已颁布了有关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11月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国家经贸委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3月7日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存在差异,缺乏协调配合,下文所述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程序只是一个模糊的程序,更为具体的操作规则有待立法机关完善。虽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协议收购、要约收购、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三种上市公司收购方式,但在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实践中,从未使用过报价和集中投标。因此,下文仅介绍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基本程序。此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转让给外商后,仍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与外资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不同首先,了解国内法律对境外投资的态度,这与外资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是一样的,收购人应当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资格进行评估。其次,并购方应评估自身实力。因为《关于向外国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声誉,有能力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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