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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记名股票可以质押吗
释义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担保法》对抵押与质押进行了区分。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属于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随着股份制经济的发展,股票已成为人们所熟悉的证券之一,并逐渐成为一种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信誉保证的权利。然而,这种担保的适用并不普遍,这与人们对它的理解及其适用的便利性有关;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的颁布,为理解和适用《担保法》提供了重要依据
    股权质押的概念和特点是以公司股权为权利客体的股权质押形式,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债权的股份。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所持股份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这种以股票作为质押的行为是以股票质押作为担保物权,股票质押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主要表现为:(1)从属关系。股权质押是以保证债权实现为目的的一种权利质押。债权先质权后质权,具有从属性。它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有担保债权是主体权利,股权质押是从属权利。(2)不可分割性。质押的不可分割性是指股票质押的范围,以保证债权和质押股票的整体价值。《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质押的范围包括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押的费用。只要债务未全部清偿,质权人将始终对所有质押股份行使质押权。即使质押股份部分丧失,未丧失的部分仍保证全部债权,担保范围不能因该部分丧失而相应缩小。股票质押代位权是指当股票发生灭失或毁损时,股票质押的效力延伸至其代位权。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赔偿损失的,视为质物4) 优先受偿权。股票质押虽然因在债务履行前为质权人所有而具有留置权的效力,但其根本效力在于以股票价值为基础的优先受偿权。因此,优先受偿权也是股票质押的本质属性
    由于质押的特殊性,质押的特点是:(1)质押价值的风险。因为股票质押是股票,股票质押的价值在于其交换价值。然而,价值受到公司业绩、市场供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股票价格不稳定。因此,质权人必须承担质押物价值难以保证的风险。根据我国《公司法》,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未记名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记名股票,一般可以通过必要的转让登记程序达到流通目的。未登记的股票可以通过国家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自由买卖、转让和流通。由于股票具有这种变现能力,体现了作为抵押品的优越性和强大的担保功能,股票质押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双方的协议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因此股票质押的当事人一般都是质押合同的当事人。股票质押的当事人分为股票质押的出质人和股票质押的质权人。股票质押的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必须是质押股票的真正所有人。股票质押的质权人必须是股票质押担保的主要债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主债权的人不得为股票质押的质权人。我国《证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押物转让给质权人时生效,第七十八条还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物权的特点,财产的所有权是以财产的转移和占有为基础的,因此股票质押是在股票转移到质权人占有时成立的。上述规定明确,除双方约定外,还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和转移占有。因此,笔者认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转让占有是设立股票质押的形式要件,因为我国《公司法》将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未记名股票,不同种类股票的质押方式不同。有学者认为,无记名股票可以通过简单交付股票的方式进行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质押也可以通过相互约定质押和简单交付股票的方式进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不需要登记,无记名股票的质押也不需要登记。笔者认为,由于无记名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意转让,如果不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人在取得质权后,可以在不通知出质人的情况下将股票转为现金,损害出质人的利益。因此,虽然是以未登记的股票质押,但也应当向证券登记机关登记,限制质押股票在质押债权到期前的交易,在特定的实际情况下可以质押登记的股票,并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说明。小编的解释到此为止。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实际情况不在以上内容中,请随时咨询律师事务所的在线律师。我们将给出一对一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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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