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释义 | 一、哪些情况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如下情况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时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但是最多不能超过20年。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已经超过20年的话,人民法院不会再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房屋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应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对于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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