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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出租权
释义

著作权租赁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依法取得著作权租赁权的人,如作者的继承人和通过合同转让取得著作权租赁权的人,著作权租赁权是著作权财产权的一种,其客体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载体,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七)项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仅限于电影作品和采用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录像作品。关于出租权的客体,有人认为它是作品的载体。作品的载体是固定、传播图书、光盘等作品的客体,是著作权的客体,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七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著作权人有权出租其作品的复制品
    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的复制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的复制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著作权人有权从出租人处获得一定的报酬
    根据传统物权法理论,出租人有权使用、出租复制品并获得一定的报酬,其他人无权干涉。著作权出租权似乎是对物权的一种限制,这是由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引起的。事实上,在现有的民法理论中,它可以为立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赋予著作权人出租权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著作权人之所以享有出租权,是因为作品的复制品是作品与载体的结合体。出租人出租作品的复制品,本质上是附属于承运人的作品。因此,作品的所有人即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的复制品。首先,作品的复制品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作为作品表现形式的载体,它不仅是作品本身,也是作品的载体。虽然不是作品本身,但它包含着作品,作品与载体是分不开的。一方面,作品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在空间中是看不见的。他们不能被触摸、听到或看到。它们不能被自己察觉。只有当它们附着在某个载体上时,才能被感知到。没有载体的作品是不可能客观存在于世界的,作品的存在也是无从谈起的。另一方面,载体也离不开作品。没有作品,单一的载体不可能构成作品的复制品,只是普通的稿纸、塑料制品等物品
    

其次,出租作品的本质是出租作品。作品的复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出租人出租作品复制品时,不是单独出租载体,而是一起出租作品。此外,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同意出租该作品。出租人出租作品副本的前提是作品附属于承运人。第三,复制品的买受人无权出租复制品。一般来说,租赁权不受权利穷竭原则的限制。也就是说,在著作权人同意出售后,著作权人仍然有权出租这些复制品。买受人依法购买作品的复制品,依法享有载体的所有权,取得作品的欣赏权。但是,他并没有因为购买了作品的复制品而获得作品的版权。未经作者许可,他无权处罚作品,包括出租作品,因此,作品副本的购买者无权出租作品副本,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出租作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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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