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两起案件看著作权侵权纠纷主体的确定 |
释义 |
案件一:2003年7月,原告惠州TCL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辽宁出版集团三迪电子音像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人权利。原告声称,原告在中国大陆享有歌手王珏的歌曲CD《明天》的版权,但在市场上,有一张侵权CD并非原告发行,而是与专辑名称和内容相同。经公安部光盘制作来源鉴定中心鉴定,侵权光盘系被告制作。被告擅自复制、出售光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上诉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原告向法院提供了2002年10月14日与**明盈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王珏/明天》的著作权,并在中国加工、出版、发行光盘。合同期限为两年。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现第三方非法制作、非法录制该节目,明映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原告起诉侵权人或非法录制该节目,并采取一切法律行动保护其权益。所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胜诉结果归原告所有 在法庭审理期间,2003年9月,中国音像协会主持**明映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认复制了侵权光盘,并同意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销毁储存的录音制品。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被告将赔偿金存放在中国音像协会。原告得知情况后,向中国音像协会提出异议,要求中国音像协会暂缓向明英公司支付货款案件二:原告**文化企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沈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其版权。原告诉称,2001年至2004年,原告发现被告在沈阳大量销售具有原告著作权的图书,被告销售的图书均为盗版。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作出处罚决定。被告明知是盗版,却一直在卖,获利颇丰,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他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是否有《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的诉讼权、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根据上述规定,著作权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原著作权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一般来说,原著作权主体是作者,但在特殊情况下,自然人或者作者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能成为原著作权主体,如服务作品、委托作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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