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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侵权诉权如何书写
释义

如何写侵犯著作权的诉状,如何写侵犯著作权的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XXXXXXXX。P> 上诉人(一审原告):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p>

关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X/X作出的(xxxxx)阳光之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现上诉
    上诉请求:
    <1
    <2。责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的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xxxxx、xxxxx广交会上散发的宣传册中的盛×书系列艺术作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艺术作品”)系独立创作完成,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实,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在学习外国作品的基础上,创作完成了被控侵权的艺术作品,并依法享有著作权。退一步说,即使被告侵权艺术品的构成与被上诉人的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也只是巧合或者偶然,并不是抄袭或者模仿被上诉人的行为。著作权法不排除同一标的物中著作权的共存,因此上诉人享有著作权。江苏省版权局对上诉人创作的《圣诞饰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系列美术作品和上诉人在江苏广交会上展出的被控侵权美术作品,向上诉人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xxxxx和xxxxx没有侵犯上诉人的版权,以确定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版权,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著作权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上诉人的创作手稿和《被上诉人著作权登记证》(以下简称《著作权登记证》)记载的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第二部分是被上诉人的圣诞饰品。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展示的产品,即一审法院认定的“圣诞饰品”,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原创性和可复制性,在“艺术作品”的内涵中将其界定为实用艺术作品或三维造型艺术作品,一审法院还认定,上诉人涉嫌侵权的艺术作品中的许多图片是剽窃、修改上诉人的平面艺术作品,侵犯了上诉人的著作权;以及上诉人涉嫌侵权的产品与被上诉人的“*”圣诞饰品构成实质近似,其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著作权
    (1)上诉人涉嫌侵权的美术作品没有抄袭被上诉人的平面美术作品
    <1。上诉人涉嫌侵权的艺术品是独立创作的,如本诉状第一部分所述
    至少可以说,即使上诉人不享有被控侵权艺术品的著作权,一审法院如何认定剽窃行为?首先,一审法院没有合理界定被上诉人平面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因此普遍认定上诉人被控侵权的艺术作品是对被上诉人平面艺术作品的抄袭。在审判实践中,在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公共领域和常见生活现象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例如,应当合理排除被上诉人平面艺术作品中的伞形、圣树形和圣诞老人形;其次,将被上诉人的平面艺术作品的原作部分与被上诉人的被控侵权艺术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比较,这种比较应当以普通观众的标准来判断。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没有进行一对一的比较,因此轻易作出抄袭结论是任意的。即使被上诉人认为其艺术作品不应局限于平面艺术作品,而应扩大到“平面到三维”的范围,上诉人也不因下列理由侵犯被上诉人平面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其表达转化为三维物体(请注意,表达转化为三维物体,而不是简单的形式)属于纯物质复制,不改变形式。人们一眼就能看出平面艺术作品与三维物体之间的直接渊源。这种平面到立体的保护是对原有表达的保护,不具有实际功能。但被上诉人的平面艺术作品经三维复制后的“圣诞饰品”,即一审法院认定的实用艺术作品,即使有,也不具有功能之外的具有情感表达效果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特征,他们没有这样的原始表述
    

(2)上诉人的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圣诞饰品的著作权,这首先提出了以下三个问题:
    

1。一审法院裁定,被上诉人的“*”圣诞饰品是否为实用艺术品,至少可以说,即使是实用艺术品,但在回答问题1时,它与上诉人所称的侵权产品在本质上是相似的,应如何比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圣诞饰品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品,理由如下:
    

1)实用艺术品是指实用、艺术、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造。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所保护的是作品的艺术内容,即作者对作品的艺术性进行智力投资的结果。作品的实用功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应适用于工业产权的保护。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圣诞饰品更关注的是树木降雪等实用功能的要求,应属于工业品范畴。事实上,被上诉人还申请了实用新型及其相关外观设计专利;此外,在被上诉人的产品伞形底座系列设计完成之前,圣树和圣诞老人在国内外市场上都有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因此,被上诉人的“圣诞饰品”不具备艺术作品应有的艺术内容,至少也不构成实用的艺术作品,即使第一个问题是真的,在比较二者时,首先要排除功能部分,只比较一下“**”圣诞饰品的艺术部分。此外,一审法院还犯了一个客体错误。在庭审比较中,比较的对象是上诉人被控侵权产品的视频资料。这一比较如何反映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和多方面的观点?比较不准确
    

综上所述,在上述一般性问题和疑点的前提下,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涉嫌侵权的美术作品和产品侵犯了上诉人的平面美术作品和“*”圣诞饰品“实用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不明确
    第三,关于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p>

更进一步,即使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人员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著作权,当被上诉人在赔偿判决中不能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和被上诉人的侵权利益时,法院也只适用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明显过重。原因如下:
    

1。上诉人没有大量生产和销售被控侵权艺术品或被控侵权产品。他只参加了两场广交会,只展出了样品。根本没有利润。如果上诉人没有任何利润,被上诉人怎么可能损失
    其次,上诉人在侵权行为中没有主观过错。上诉人总是认为他也拥有版权,上诉人总是认为“**”圣诞饰品是工业产品。上诉人的行为并未侵犯上述人士的版权。即使涉嫌侵权的产品与被上诉人的“**圣诞饰品”相似,这种相似性在整个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也很小,从被上诉人的“**圣诞饰品”的价值来看,其独创性就在于喷雪装置,即价值体现在设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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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