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著作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
释义 |
1、 导言 我国法律法规对著作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模糊,只有零星的几条规定,少数空白。然而,在当代社会,以版权转让为主要内容的版权贸易活动日益增多。2004年,网络流行歌曲《老鼠爱大米》的作者因将作品转让给4人而被4名版权购买人起诉。近日,网络歌曲《一女多嫁》中的“别说我的眼泪,你不在乎”再次引起广泛关注[1]有人认为“一女多嫁”现象频频发生是因为作者不懂法律,也有人认为是受经济或其他利益驱使。其实并非“一方面,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转让的规定,允许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财产权;另一方面,没有相应的制度来保护版权交易的安全。著作权的特性使得著作权交易中容易出现“一女多嫁”的现象。首先,著作权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各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各种形式的权利,并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的各种权利。著作权人将一项或者数项财产权转让给不同的客体时,原主体与著作权的继承人(或者多人)成为同一作品的共同主体。当著作权人多次转让一项或多项权利时,就会出现“一女多嫁”的问题。其次,著作权客体不同于传统的物。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它是原创的,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它是人类客观的精神思维,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物。它虽然具有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存在形式。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和无形性的特征。它不占用一定的空间,不可能有真正的、具体的控制权,权利的转让也不需要“有形的交付”。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知识的巨大价值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版权是否被转让对第三方来说并不容易[2],著作权权利的多样性和客体的无形性,使得著作权人在特定利益的刺激下,滥用著作权,“一女多嫁”成为可能。也就是说,著作权的多样性和客体的无形性是“一女多嫁”现象泛滥的前提根源。笔者试图从立法的角度阐述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完善,以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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