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管理 |
释义 |
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权责,维护股票上市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督管理的拥有200名以上股东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份在股份转让系统的上市、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和参与者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维护**股份转让系统的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司应当制定基本制度依法制定有关股票上市、股票转让、主要证券公司管理、上市公司管理的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条**新证券在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或者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一条**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提供保证组织公平的股权转让,并公布股权转让的实时行情。未经**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传播实时股份转让市场 第十二条**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优先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第十三条**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提取一定的资金设立风险基金费用的比例。风险资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新股东或者原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七条董事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前项高级管理人员之任免程序及任期,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系统之公司章程规定之>第十九条**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第四章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管理第二十条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控股证券公司制度。在**股份转让系统中从事保荐证券公司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为保荐证券公司 保荐证券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监管等,代理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为**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等业务提供做市服务 第二十一条**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对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定向发行申请和保荐证券的保荐文件进行审核第二十二条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他申请股票上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在**股权转让系统连续上市的条件。不符合继续上市条件的,**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上市股份转让可以采取做市、协议、证券化等方式,第二十五条股权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股权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十六条当紧急情况影响股权转让的正常进行时,**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暂停交易;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或者为维护正常的股权转让秩序,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司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关闭股票市场的,可以临时关闭股票市场,第二十七条**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建立市场监测系统和相应的技术体系,并配备专门的市场监管者对股份转让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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