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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行使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释义

本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对具体程序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分歧。有的法院要求其他股东在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股份前,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他们不放弃,就必须参与股权拍卖过程,与其他竞买人公平竞争;有的法院直接要求其他股东按照法院评估价行使优先购买权。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笔者认为上述做法不妥。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老股东转让普通股股权的同意程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中,首先要探讨如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并未要求强制转让股权必须符合老股东的同意程序,只是规定了“20天”的排除期。逾期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由该权利派生的诉权也消灭。一方面,考虑到执行的特点,有利于提高股权执行和拍卖活动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尊重了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股东之间的人文合作
    其次,“平等条件”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那么如何确定“同等条件”?笔者认为,法院在执行衡平法时,对于拍卖程序而言,“同等条件”是指拍卖程序的最终成交价格。在不投标的情况下,“同等条件”是指双方商定的价格。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权转让的最终条件,是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最终交易价格和份额。因为优先购买权的“平等条件”不是由保留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和转让人决定的,而是由转让人和第三人决定的。优先购买权的优先权是指股权转让条件确定后的优先权。如果要求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参与股权拍卖过程进行竞价,其优先购买权将无法实现
    此外,有人认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拍卖法的规定相抵触。拍卖的规则是“价高者得”。如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保护,竞买人的利益将难以得到保护
    根据《拍卖法》第18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而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强制执行股权拍卖中的股权瑕疵,应当告知竞买人其他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然后那些愿意投标的人应该参加投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以按照竞买人的交易价格优先购买股权,这不仅保护了其他股东的合法优先购买权,同时也不侵犯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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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5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