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 |
释义 |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一)专利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制造、使用、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销售、,对被指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实施销售、销售、进口承诺等行为的;实施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地点,以及实施根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行为的地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地;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场所;如果原告只对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提起诉讼,而不起诉销售商,且侵权产品的生产地与销售地不一致,则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生产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制造商和卖方是共同被告,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卖方是制造商的分支机构,原告对销售地侵权产品生产企业提起诉讼的,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纠纷,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的存放地、查封地和被告住所地是指经常存放、隐匿大量侵权复制品的场所;查封地,是指海关、著作权、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的侵权复制品的场所,原告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可以选择被告一方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仅针对被告一方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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