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投资法律如何规定 |
释义 |
从登记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投资的审批一般集中在四个方面,即用于投资的知识产权应当确认、存在、评估和转让。因此,申请人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确定其出资所使用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确定性、现存性、独立性四个要件的要求,确定性是指知识产权投资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实物。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而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现存的概念是指用于投资的知识产权必须依法取得,而投资者有权依法处分该知识产权 可评估性是指用于投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客观评估能够确定的特定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评估。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估确定具体价值,且无法以货币进行具体评估,则知识产权不能用于投资 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适合自主转让,即,知识产权投资的范围《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投资的范围是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技术)。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因此,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投资不包括版权。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法》还要求,外商投资的工业产权或者技术诀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对路的产品;(2)能够显著提高经营绩效,现有产品的质量和生产效率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您在法律咨询网上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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