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来说,外国处决有三项基本原则,即国家主权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原则和平等互惠原则。外国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的企业法人。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包括法院的执行权。这是一个大前提,然而,能否执行,必须有法律依据才能执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外国债务人投资权益的实现作出明确规定。1987,最高人民法院对第7条第4款规定的“审理涉及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纠纷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如果香港或澳门的一方被判定为失败,如果有独资企业,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强制执行的,可以用其投资所得的利润偿还债务,一般来说,不宜用其投资清偿债务。确有必要的,经内地合营方和有关各方同意,通过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这一司法解释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对外国债务人投资权益的强制执行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是我国股权强制执行的法律原型。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肯定了外资股权的执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股权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被执行人的股权可以直接强制转让,但应当保护合营对方的优先购买权。”《规定》明确了股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主体。此外,我国公司立法普遍支持股权自由转让,这也为股权的强制执行提供了适当的途径。因此,根据外国执行的原则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外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法院可以依法有条件地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外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被执行人,经合营、合作对方同意,并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根据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外国债务人国内投资权益的强制执行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外国债务人在中国不得有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也就是说,外国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除了股权以外,在我国没有其他财产。债务人在中国境外有财产的,不受此限制。 (2)外国债务人投资设立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没有利润分配。外国债务人投资设立的涉外企业有利润分配或者分红的,只能用投资取得的利润或者分红清偿债务,但一般不宜用投资权或者股权清偿债务。股权转让须经合营另一方或其他股东同意。根据公司法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的因素。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非常重要。转让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股权,必须经境内合资、合作企业或者其他股东同意。外商独资企业必须经其他外国股东同意。从法律上讲,必须符合《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和要求,《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转让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还规定,“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被执行人除股权外无其他财产可执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但法院也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收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这也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4)这是获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为了实现公平,首先要征求外资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得到外经贸主管部门愿意协助法院进行股权转让的确切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第十条合作企业规定:“中外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对方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合并或者发生其他重要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权益变动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投资者权益变动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审批机关依照本规定批准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股权无效p> (五)股权转让不得改变外商投资的性质。只有拥有“外资”的外国公司和个人才能愿意接管法院执行的股份,“内资”不具备接管要约的主体资格,否则,将改变企业“外资”的内涵。也就是说,企业变更只涉及股东变更,强制执行不改变企业的性质和经营范围。但什么是“外资”?目前,还没有一个标准或权威的定义。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设立地标准”和“资金来源标准”可以交替使用。三类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不得相互变更,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确需相互变更或者由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变更为独资企业的,应当事先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外商独资企业没有具体规定,但上述五个条件也可以适用。在执行过程中,外国投资者是被执行人,在中国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但持有外商独资企业(一人公司)100%股权的,法院也只能在除第三人以外的其他四个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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