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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知识产权侵权如何判断
释义

1、 知识产权侵权的概念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知识产权侵权的定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在谈到二者的区别时,一位美国学者曾生动地将其比喻为“就像看拳击比赛一样,任何人都可以看到自己的拳头打在鼻子上,但知识产权与此不同,因此很难一下子分辨出拳头在哪里。”。法院曾经受理过这样的商标侵权案件。被告与外商签订了以原告驰名商标出口自行车配件的合同,但合同尚未履行。但原告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停止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最后,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此案的判决让很多人困惑,商标侵权的结果还没有发生。法院如何判断侵权行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一般民事侵权四要件。显然,在本案中,法院没有采用传统的民事侵权理论来确认被告的侵权行为
    其次,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及其构成要件在学术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原则;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应采取双重归责原则体系,即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共同行使侵权责任认定的使命,赋予权利人选择权。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但在赔偿责任方面,应当考虑侵权人的主观因素,适用过错原则。作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目前,无过错原则已在立法中得到体现。例如,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使用或者销售自己不知道的专利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按照专利方法直接取得的,能够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销售不知情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供货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条规定表明,即使行为主观上无过错,在证明产品来源合法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其次,笔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论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构成要件。虽然学术界很多学者都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该成为侵权行为的独立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是必不可少的。大多数知识产权法条文都会明确列出侵权的类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官对侵权的认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围,指出知识产权侵权是违法行为,这是违法性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的理论基础。在民事侵权的一般理论中,无论是三要件论、四要件论还是五要件论,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许多学者提出,损害事实(结果)不再是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必要要件,TRIPS协议第50条被认为是这一理论的法理基础。在侵权法中,有一条“无损害即无赔偿”的规定,即损害是赔偿责任的前提。有人认为这是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基础。但持这种观点的人混淆了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区别。毕竟,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是上下级的,因此,在个别(极少数)不损害事实(结果)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危险、销毁侵权产品等民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损害事实(结果)的发生是否不再是知识产权侵权的基本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在因果关系上的区别之一。这是民事侵权一般理论中民事侵权的必要要件,但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需要损害后果,只有当知识产权侵权造成损害后果时才需要确定侵权人的责任大小,因果关系的确定对主观因素是有意义的。在上述民事侵权理论中,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然而,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中,主观过错并不是构成要件。英国著作权法第97(1)条规定,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如果证明被告只是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其行为所涉及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不能要求损害赔偿,但不影响其要求其他救济。德国著作权法第101(1)条规定,如果侵权人不是故意的,也不是疏忽的,并且确实属于依照本法第97条和第99条被禁止、责令销毁或转让侵权复制品的人,在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都规定了无过错侵权责任。从以上立法实例可以看出,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其承担的侵权责任较过错人轻。除了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外,过错行为人往往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笔者发现有共同的规律可循,主要有以下四条规则:(1)有效性审查规则,即积极审查权利的有效性,审查权利的有效性是法官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后首先要做的工作,这体现了知识产权合法性原则,即法官不应仅依据对方是否提出抗辩,而应积极审查权利的有效性。权利效力的审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告是否有权提起侵权诉讼。应当审查原告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还是利害关系人,否则原告无权提起诉讼,应当驳回诉讼。两人以上共有知识产权的,应当由一人或者其中一人在向法院起诉前通知共有人。不履行起诉前告知义务的,由法官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决定是否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在**电气公司诉**电气公司专利侵权案中,法官认定本案涉及的专利权属于**电气公司和**集团公司。虽然被告对原告的诉权没有提出异议,但法官主动告知**集团公司,最终**集团公司放弃了诉权。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是否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时会成为案件的主要焦点。此时,应把握“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署名人推定为作者”的原则;其次,考察权利的效力。如著作权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在保护期内,侵权发生时专利权是否有效,商标权是否合法存在,品种是否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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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