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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证实质审查
释义

目前,我国公证机关对公证进行的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1)公证审查的内容是公证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具体公证事项的环节。根据《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应当按照不同公证事项的规则,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公证的资格和相应的权利(二)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意思是否明确,签名、盖章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法第29条还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和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或者有疑问的办证细则规定,应当进行验证或者委托异地公共证书机构代为验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查:
    

1。询问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公证员询问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时,应当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做好询问记录。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的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理由、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询问记录经核实后交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指纹
    记录的修改由被询问人盖章、指纹认可。公证员在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核实、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需要提取、复制(复制)有关材料、证件原件、档案材料或者对物证进行拍照并书面记录的,证人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复制(复制)的物证、物证照片和笔录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一致,并且材料的所有人、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一致,物证或者档案保管员对复制(复印)的物证或者物证照片、文字说明记录核对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包括了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有关书证、物证、音像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查的,除核查、收集书证外,由两人进行;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查的,应当有一名证人在场,并由证人在笔录上签名。公证员对公证事项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制作核查记录,由公证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通过绘画、摄影、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调查或者物证
    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公证事项的文件或者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验、翻译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委托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鉴定意见、鉴定结论和翻译材料应当由有关专业机构和承担鉴定、鉴定、翻译工作的人员盖章、签字。委托鉴定、勘验、翻译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应当注意的是,公证机构委托外地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的,应当出具委托验证书,对验证的项目和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委托公证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核查。因故不能完成或者验证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验证的公证机构。此外,公证机构认为申请公证的内容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改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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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