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实质审查 |
释义 |
目前,我国公证机关对公证进行的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1)公证审查的内容是公证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具体公证事项的环节。根据《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应当按照不同公证事项的规则,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公证的资格和相应的权利(二)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意思是否明确,签名、盖章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1。询问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公证员询问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时,应当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做好询问记录。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的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理由、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询问记录经核实后交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指纹 应当注意的是,公证机构委托外地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的,应当出具委托验证书,对验证的项目和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委托公证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核查。因故不能完成或者验证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验证的公证机构。此外,公证机构认为申请公证的内容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改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询我们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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