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云南省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
释义 |
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城乡集体企业改革,要从多方面探索集体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实现政企分开,实行企业自治,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是将股份形式引入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形成股份资本股份制和合作劳动股份制的新型企业制度。集体在共同所有制和财产分享制的基础上,拥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共同管理,按劳分配是按劳分配与分红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第三条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为了完善城乡集体企业的运行机制,增强其活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恢复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原有性质和性质,建立健全责任制;要拓宽筹资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集企业发展资金,打造盈亏共担的企业共同体。第四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原则是:自愿参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独立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按规定纳税,以企业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切实维护集体财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产权归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市场需要,独立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原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所有权性质不变。第五条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方法和步骤,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和步骤进行:(一)第一步,对原企业的资产进行认真清理(二)根据清算后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对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审批部门确认(三)企业资产评估完成后,产权界定、权属划分,根据股份合作制的经营管理体制,界定了产权主体。第二章股份构成第六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构成,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原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资产、验资后确定,并明确产权归属。第七条产权的界定必须实事求是,不得侵犯各经济部门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谁收益”的原则。改制企业的存量资产,应当追溯到原投资来源,按照各方的比例进行分类。第八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为:(一)集体股。无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多年积累的专项资金、商誉、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技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企业批准减免的各项税费和无偿补贴,作为企业的生产发展资金,属于受益企业,作为集体股。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主资产”属于现有企业的集体股。集体股可以根据职工的工龄、贡献、责任等因素分为个人股,个人股只能作为分红的依据。量化到职工的资本额不得超过集体股本总额的40%。在此前提下,在审批实施方案时确定各企业的数量比例。也可按原财务处理方式转入,不需量化人数(2)法人股。由企业以外的法人投资构成。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法人部门的固定资产、自有资金、新技术、发明专利、先进技术投资或转让股份形成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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