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付款人付款时的非实质性审查义务主要有哪些方面 |
释义 |
(1) 检查伪造票据。票据伪造,是指票据行为人伪造他人姓名而不是真实姓名的行为。票据伪造分为广义伪造和狭义伪造。广义上讲,票据伪造是指票据签发、背书、承兑和担保的伪造;狭义上的票据伪造,只指伪造票据,即以他人名义发行票据。在法理上,如果票据的伪造是票据签发的伪造,则票据本质上是无效的,持票人不能取得请求付款的权利。持票人持伪造的汇票付款时,付款人可以尽力核对。笔者认为,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保留了其签章的样本或笔迹(预留章),出票人应仔细核对票据的签章是否与预留章一致。检查印章的方法通常是对角线折叠比较法,而笔迹检查只能是外观的比较。因为付款人不是专家,也没有授权机构进行印章和笔迹鉴定。因此,在实践中 (2)票据变更审查。票据变更,是指票据上记载的除署名以外的其他事项,无权变更的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除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姓名外,票据记载的其他事项,可以由有权变更的人即原记录人变更。有变更权人或者无变更权人变更票据上不能变更的项目的,票据无效。如果没有人有权更改可修改的记录,则视为票据的更改。票据变更分为有痕迹变更和无痕迹变更。付款人对有涂改痕迹(字体、书写工具、墨迹等有明显差异)的票据付款的,视为审查过失和支付重大过失,并承担责任;对涂改后无痕迹的票据,履行审查义务后付款的,视为善意付款,可以免除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关于审查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代理人对伪造、变造的票据、身份证明不予承认,支付错误的,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伪造、变造的人追偿。”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明显违背了我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实际上增加了付款人的票据审查义务。根据这一规定,无论付款人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只要付款人不承认伪造、变造的票据及其身份证明并付款,均视为“重大过失”付款。与付款人打交道是不公平的。笔者建议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在“不予承认”后增加“有痕迹”属性,以更好地体现客观公正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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