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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付款人付款时的非实质性审查义务主要有哪些方面
释义

(1) 检查伪造票据。票据伪造,是指票据行为人伪造他人姓名而不是真实姓名的行为。票据伪造分为广义伪造和狭义伪造。广义上讲,票据伪造是指票据签发、背书、承兑和担保的伪造;狭义上的票据伪造,只指伪造票据,即以他人名义发行票据。在法理上,如果票据的伪造是票据签发的伪造,则票据本质上是无效的,持票人不能取得请求付款的权利。持票人持伪造的汇票付款时,付款人可以尽力核对。笔者认为,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保留了其签章的样本或笔迹(预留章),出票人应仔细核对票据的签章是否与预留章一致。检查印章的方法通常是对角线折叠比较法,而笔迹检查只能是外观的比较。因为付款人不是专家,也没有授权机构进行印章和笔迹鉴定。因此,在实践中
    

(2)票据变更审查。票据变更,是指票据上记载的除署名以外的其他事项,无权变更的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除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姓名外,票据记载的其他事项,可以由有权变更的人即原记录人变更。有变更权人或者无变更权人变更票据上不能变更的项目的,票据无效。如果没有人有权更改可修改的记录,则视为票据的更改。票据变更分为有痕迹变更和无痕迹变更。付款人对有涂改痕迹(字体、书写工具、墨迹等有明显差异)的票据付款的,视为审查过失和支付重大过失,并承担责任;对涂改后无痕迹的票据,履行审查义务后付款的,视为善意付款,可以免除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关于审查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代理人对伪造、变造的票据、身份证明不予承认,支付错误的,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伪造、变造的人追偿。”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明显违背了我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实际上增加了付款人的票据审查义务。根据这一规定,无论付款人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只要付款人不承认伪造、变造的票据及其身份证明并付款,均视为“重大过失”付款。与付款人打交道是不公平的。笔者建议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在“不予承认”后增加“有痕迹”属性,以更好地体现客观公正
    (3)预付款审查。预付款又称任意付款,是指付款人及其代理人在汇票记载的到期日前将汇票金额支付给付款人的行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持票人通常不能要求付款,付款人有权在到期日之前拒绝付款请求。但是,如果付款人愿意支付预付款,持票人同意接受,票据法并不禁止。我国《票据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票据法》的这一规定意味着付款人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实质审查责任。这种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付款人应当对持票人是否真正的债权人进行实质审查。持票人在形式上具有法定权利人资格,但在实质上不是权利人的,支付人不能免除对真实权利人的再支付责任,即不能视为善意支付。第二,如果出票人在到期日前发出取消付款委托或停止付款,预付款的付款人必须承担预付款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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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5:39:31